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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
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鲁教外字〔2007〕10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排除各种各类因素诱发的学生群体事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消极影响。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抵制和纠正将中外合作办学当作学校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把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申报、教学和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持续发展。
二、已获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请对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批复的要求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在教学计划、引进课程、引进教材、引进师资以及在招生和管理各环节的工作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一律不得招生。
三、强化风险意识,维护学校稳定。在招生工作中,不得违背批复的内容进行宣传,不得违规承诺发放外方文凭以及出国留学等。任何广告必须按照要求,经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
四、我厅将对全省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清查,并对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清理整顿。请各高校先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中外合作办学情况调查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表格可到省教育厅网站www.sdpec.edu.cn上的“下载专区”下载使用),于7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外事处,电子版发至wfh@sdpec.edu.cn。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化解,对问题严重者要慎重稳妥处理,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外事处。
五、根据教育部教外综〔2007〕14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学校上报的规划情况,我厅将研究制定高等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划。2007至2008年的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2.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调查表
3.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